首页 
 组织机构 
 公告栏 
 干部工作 
 组织工作 
 人才工作 
 组织发展工作 
 下载专区 
 干部在线学习中心 
 
 
关于印发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等四项制度的通知
2022-02-27 09:31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

关于印发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等

四项制度的通知

 

各基层党委、党总支:

现将《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中层领导人员转岗管理暂行办法》《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办法》四项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贯彻执行。

 

附件:1.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

管理办法

2.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3.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中层领导人员转岗管理

暂行办法

4.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考核办法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

                                 2021415

   


附件1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

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为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深入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落实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特别是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有效管用、简便易行、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按照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省委《关于改进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适应新时代要求大力发现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实施意见》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全省组织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以优化班子结构、提升干部素质、推进事业发展为目标,坚持新时代好干部标准,创新选人用人机制,推动干部轮岗交流,激发干事创业活力,真正把政治素质好、工作能力强、群众信得过的同志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为建设特色鲜明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城建大学提供坚强组织保证和人才保障。

第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

(三)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

(四)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民主集中制;

(六)依法依规办事。

第三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符合将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心全意为师生服务,具有推进新时代中国特色高等教育事业发展的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树立注重基层和实践的导向,大力选拔敢于负责、勇于担当、善于作为、实绩突出的干部。注重发现和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用好各年龄段干部。统筹做好培养选拔女干部、少数民族干部和党外干部工作。对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人员应当进行调整,推进领导人员能上能下。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四条 选拔任用的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自觉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经得起各种风浪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创新,献身教育事业,在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树立正确政绩观,做出经得起实践、发展检验的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落实三严三实要求,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动担当作为,真抓实干,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有斗争精神和斗争本领,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素养;

(五)正确行使人民赋予的权力,坚持原则,敢抓敢管,依法办事,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勤俭节约,坚持党的群众路线,密切联系师生,自觉接受师生的批评、监督,加强道德修养,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带头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廉洁从政、廉洁用权、廉洁修身、廉洁齐家,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反对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行为;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应当具有驾驭全局的能力,善于抓班子带队伍,民主作风好。

第五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资格:

(一)提任中层领导人员应当具有五年(含五年,下同)以上工龄。

(二)提任中层领导人员,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含:党政管理岗位的正科级干部;二级单位的教研室、实验中心主任等正科级干部;二级学院符合任职条件与资格要求的教工党支部书记)。

(三)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含本科,下同)以上学历。

(四)担任二级学院院长(不含继续教育学院、国际教育学院)以及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学科建设办公室及研究机构等正职的,一般应当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同时具有博士学位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担任上属单位行政副职的,一般应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学科研单位行政岗位人选的专业背景应与岗位需求专业相近。

(五)转任、提任党务干部的,须有五年以上党龄;教学院(部)副书记应有两年以上党务或辅导员工作经历。符合有关党章规定的资格要求。担任党政管理岗位领导职务的中层领导人员,应熟悉党务工作,善于做思想工作,原则上要有思想政治课、辅导员等学生工作经历。

(六)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经报上级组织部门批准后,可以适当放宽任职资格。

(七)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六条 符合有关党内法规、法律法规和具体岗位特殊需要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七条 中层领导人员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干部,可以突破任职资格规定或者越级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破格提拔干部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五条规定的学历学位及职称要求。

第三章 分析研判和动议

第八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严格遵循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公示任职的基本程序,统筹安排进行。

第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上级批复的岗位设置和干部职数进行。校党委组织部加强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坚持知事识人,把功夫下在平时,全方位、多角度、近距离了解干部。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党委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第十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领导班子建设实际,结合综合分析研判情况,提出启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意见。

综合有关方面建议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动议分析,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初步建议。

第十一条 将初步建议向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汇报,对初步建议进行完善,在一定范围内充分沟通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党委会研究通过。干部换届或届中调整要报请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对动议的人选严格把关,根据工作需要,可以提前核查个人有关事项及干部人事档案。

第四章 民主推荐

第十二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经过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5年。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职位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的,可以按照拟任职位进行定向推荐,也可以根据职位的具体情况进行非定向推荐;进一步使用的,也可以采取听取意见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换届时,参加谈话调研推荐的人员为中层正职领导人员、省市党代会、人大、政协、党外人士代表等,其他具体需要参加的人员,可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和代表性原则确定。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需要进行民主推荐的,参加民主推荐人员根据实际情况执行。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谈话调研由本部门中层领导人员、内设机构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人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以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也可在内设机构全体范围内进行。参加会议推荐的人员范围参照上列范围确定,可以适当调整。

第十四条 换届时,民主推荐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进行谈话调研推荐,提前向谈话对象提供谈话提纲、换届政策说明、工作方案等相关材料,提出有关要求,提高谈话质量;

(二)综合考虑谈话调研推荐情况以及人选条件、岗位要求、各单位班子结构等,经与校党委主要领导成员沟通协商后,党委研究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一般应差额提出;

(三)召开推荐会议,由校党委主持,说明换届有关政策,介绍参考人选产生情况,提出有关要求,组织填写推荐表;

(四)对民主推荐情况进行综合分析;

(五)向党委汇报民主推荐情况。

个别提拔任职或者进一步使用,民主推荐程序可参照中层领导班子换届进行。必要时也可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先推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一般应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第十五条 党委组织部、宣传部、统战部、纪委、工会、共青团等岗位的主要领导人员,由校党委推荐,报省委组织部、省委宣传部、省委统战部、省高校纪工委、省教科文卫体工会工委、团省委等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同意后方可列为考察对象。

第五章 组织考察

第十六条 党委组织部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深入分析、比较择优,提出考察对象建议人选。

由党委书记、副书记以及分管组织、纪检监察的党委成员等,根据党委组织部反馈和建议的情况,对考察对象建议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提出考察对象名单,经党委会研究后,确定考察对象并公示。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二)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三)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四)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五)除特殊岗位需要外,配偶已移居国(境)外,或者没有配偶但子女均已移居国(境)外的;

(六)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第十八条 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各考察组要到考察对象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实施民主测评、开展个别谈话,征求有关领导意见,综合分析日常表现、个人志愿等情况,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提出拟任人选初步建议。

第十九条 考察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在本单位发布考察预告;

(三)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查阅工作资料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根据需要进行专项调查、延伸考察等,注意了解考察对象生活圈、社交圈情况;

(四)审核考察对象的干部人事档案,重点审核三龄两历一身份,防止带病提拔

(五)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六)综合分析考察情况,与考察对象的一贯表现进行比较、相互印证,全面准确地对考察对象作出评价;

(七)考察组研究提出拟用人选初步意见,向党委组织部汇报,经组织部研究提出拟任人选建议,向校党委汇报。

第二十条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第二十一条 考察中层领导人员拟任人选,要书面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听取巡察办、审计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意见。考察对象廉洁自律情况结论性意见,由党委书记、纪委书记签字。

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主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考察中层领导人员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考察材料归入干部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评判应当全面、准确、客观,用具体事例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以及主要特长、行为特征;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谈话情况;

(四)审核干部人事档案、查核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听取有关意见、核查信访举报等情况的结论。

第六章 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在征求分管、联系校领导意见的基础上进行充分酝酿,集体研究,确定拟任职人选。

对拟破格提拔的人选在讨论决定前,必须报经省委组织部同意。越级提拔或者不经过民主推荐列为破格提拔人选的,应当在考察前报告,经省委组织部批复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集体讨论决定。

纪委、群团组织人员任职按有关规定程序进行。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交党委会讨论:

(一)没有按照规定进行民主推荐、考察的;

(二)纪委(监察)等部门对有关情况没有作出结论性意见或者有不同意见的;

(三)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未查核或者经查核存疑尚未查清的;

(四)线索具体、有可查性的信访举报尚未调查清楚的;

(五)干部人事档案中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存疑尚未查清的;

(六)巡视巡察、审计等工作中发现重大问题尚未作出结论的;

(七)没有按照规定向上级报告或者报告后未经批复同意的干部任免事项;

(八)其他原因不宜提交会议讨论的。

第二十六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逐一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党委书记最后表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暂缓进行表决。

校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校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七条 校党委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校党委分管组织工作的领导成员或者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中层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充分讨论;

(三)进行表决,党委会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七章 公示任职

第二十八条 对中层领导人员拟任人选任前公示。公示期不少于五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九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为一年,由校党委行文之日算起。

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照试任前职级或者职务层次安排工作。

部分研究机构的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无行政级别,参照中层领导人员管理,由校长聘任。

第八章 交流、回避

第三十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交流制度。

(一)交流的对象主要是:因工作需要交流的;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在一个部门工作时间较长的;按照规定需要回避的;因其他原因需要交流的。交流的重点是各单位的主要领导成员。

(二)中层领导班子成员原则上应当任满一届,在同一职位上任职满十年的,必须交流;在同一职位连续任职达到两个任期的,不再提名或者任命担任同一职务。同一部门的党政正职一般不同时交流。

(三)干部交流由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实施,严格把握人选的资格条件。干部个人不得自行联系交流事宜,领导人员不得指定交流人选。同一干部在同一岗位任职不满一年的,不宜频繁交流。

(四)交流的干部接到任职通知后,应当在校党委文件限定的时间内到任。

第三十一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制度。

中层领导人员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列亲属关系的,不得担任双方都由同一校领导主管部门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单位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二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

校党委及组织部讨论干部任免,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干部考察组成员在干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九章 免职、辞职、降职

第三十三条 中层领导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界限的;

(二)受到责任追究应当免职的;

(三)不适宜担任现职应当免职的;

(四)因违纪违法应当免职的;

(五)辞职或者调出的;

(六)因私出国(境)、个人申请离职脱产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七)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

(八)因工作需要或者其他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三十四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辞职制度。辞职包括因公辞职、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

辞职应当符合有关规定,手续依照法律或者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三十五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和因问责被免职的中层领导人员,一年内不安排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次的领导职务。同时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实行中层领导人员降职制度。中层领导人员在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的,因工作能力较弱、受到组织处理或者其他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务层次的,应当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职级的标准执行。

第三十七条 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调离岗位、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提拔。降职使用的干部重新提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重新任职或者提拔任职,应当根据具体情形、工作需要和个人情况综合考虑,合理安排使用。

对符合有关规定给予容错的干部,应当客观公正对待。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三十八条 选拔任用中层领导人员,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超职数配备、超机构规格提拔领导人员、超审批权限设置机构配备干部,或者违反规定擅自设置职务名称、提高干部职务职级待遇;

(二)不准采取不正当手段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职务、提高职级待遇;

(三)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成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四)不准私自泄露研判、动议、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五)不准在干部考察工作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六)不准在民主推荐、组织考察和选举中搞拉票、助选等非组织活动;

(七)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

(八)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三十九条 加强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全程监督,严格执行干部选拔任用任前个人事项报告、一报告两评议带病提拔问题倒查等制度。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行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事项,按照有关规定对各单位主要领导和有关领导成员、组织(人事)部门有关领导成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组织调动或者交流决定的,依规依纪依法予以免职或者降职使用,并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校党委对中层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贯彻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校纪委按照有关规定,加强对中层领导人员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校党政管理机构、纪检监察机构、群团机构、教学机构、直属机构、研究机构中层领导人员的选拔任用。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2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健全科学规范的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建设一支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科级干部队伍,保证学校各项事业顺利开展,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科级干部实施分类管理,根据岗位和工作职责分为校管科级干部和非校管科级干部。本办法适用于校管科级干部,主要包括学校党政管理机构、纪委监察机构、群团机构、教学机构和直属机构等科级干部。

非校管科级干部主要包括研究机构及二级教学单位内设室、所、中心等的科级干部。其负责人选任工作根据本部门工作需要和实际情况进行,参照本办法中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必须坚持党管干部,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五湖四海、任人唯贤,坚持事业为上、人岗相适、人事相宜,坚持公道正派、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坚持民主集中制和依法依规办事的原则,注重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党委组织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政策规定选拔使用管理科级干部,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在职权范围内,负责对科级干部选任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执纪纠风和责任追究。

第二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五条 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较高的思想政治素质,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认真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

(二)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热爱教育事业,坚持原则、敢于担当、勤勉尽责,能够全身心投入工作,实绩突出。

(三)具有全局观念和改革创新精神,自觉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能够科学谋划、依法办事、团结合作,抓好工作落实。

(四)具有胜任相应工作岗位所需要的管理能力、业务水平、职业素养和服务意识。

(五)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清正廉洁,严于律己,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监督,有较好的群众基础。

第六条 担任科级干部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的科级干部,原则上第一学历应为本科。其中新提拔的副科级干部要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要有我校一年及以上工作经历。

(二)提任正科的,应当具有副科岗位两年以上任职经历,或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副教授专业技术职务。

(三)专业技术人员直接提任副科级职务的,应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中级(包含中级,下同)专业技术职务;直接提任正科级职务的,应当具有一定的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博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四)提任合作与发展规划处、教师工作部(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财务处、基建处、审计处等专业性较强的岗位的,应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或硕士学位。提任教学单位直属的系(教研室)主任、实验室中心主任等人员一般要有博士学位或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提任党务部门、党务管理、学生管理及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等党政管理岗位的科级干部,应为中共党员(含中共预备党员),原则上要有思想政治课、辅导员等学生工作经历。

(六)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七条 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具体岗位特殊需要的其他任职资格要求。

第八条 科级干部一般应逐级提拔。特别优秀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人员,应当政治过硬、德才素质突出、群众公认度高,并且在关键时刻或承担急难险重任务中经受考验、表现突出、作出重大贡献或工作实绩特别显著。

破格提拔人员必须从严掌握。不得突破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第七条规定的学历学位和职称要求。

第三章 选拔任用

第九条 科级干部的配备,必须严格按照学校核准的岗位设置和干部职数进行。科级干部选拔任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严格遵循“分析研判和动议、民主推荐、组织考察、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条 任何单位不得乱设岗位,超职数、超规格配备干部。各教学院部党政办主任、教务办主任、科研与校企合作办主任、团总支、学工办主任岗位由学校统一管理。教学院部的党政办、教务办、科研与校企合作办、团学办4个岗位可以设副职,及其直属的系(教研室)、实验实训中心,体育教学部体育场馆管理中心、体质健康监测中心,国际教育学院国际语言中心的岗位均由各教学院部管理,干部选任报党委组织部备案,认可其任职经历。

第十一条 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分析研判和动议

党委组织部坚持知事识人,深化对干部的日常了解,并根据日常了解情况,对干部进行综合分析研判,为选人用人提供依据和参考。

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党委组织部提出科级干部选任工作动议,并就选拔任用的职位、条件、范围、方式、程序和人选意向等提出建议,向校党委主要领导人员汇报并进一步酝酿,形成工作方案,报党委会研究同意。

非校管科级干部的选任工作,应参照校管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方案,制定本单位的工作方案,并报组织部审核同意。

(二)民主推荐

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推荐。民主推荐包括谈话调研推荐和会议推荐,推荐结果作为选拔任用的重要参考,在一年内有效。

谈话调研推荐范围一般为单位中层领导干部、部分教职工代表及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可以根据知情度、关联度原则确定。

会议推荐应在各单位全体教职工范围内进行。

个别提拔任职的,必要时也可以先进行会议推荐,再进行谈话调研推荐。先进行谈话调研推荐的,可以提出会议推荐参考人选,参考人选一般应差额提出。单位人数较少,参加会议推荐人员范围与谈话调研推荐人员范围基本相同,且谈话调研推荐意见集中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不再进行会议推荐。

科级干部集中调整工作,有关的程序参照《河南城建学院中层领导干部人员选拔任用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进行。

(三)组织考察

确定考察对象。党委组织部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根据工作需要和人选德才条件,将民主推荐与日常了解以及岗位匹配度等情况综合考虑,在征求有关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提出考察对象初步人选(非校管科级干部考察对象要征求教务、科研等相关部门意见),报经党委会审核同意后,对考察对象进行公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1)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

2)群众公认度不高的;

3)上一年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

4)有跑官、拉票等非组织行为的;

5)受到诫勉、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等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

6)其他原因不宜提拔或者进一步使用的。

组成考察组。由党委组织部组建考察组,考察组由两名以上成员组成。各考察组要到考察对象所在基层党委、党总支进行全面深入考察,实施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征求有关领导意见,综合分析日常表现、个人志愿等情况,对考察对象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实事求是、客观准确地作出评价,提出拟任人选初步建议。

要书面征求纪检监察、计划生育等部门意见。非中共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无党派代表人士的意见。

考察工作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谈话调研推荐的范围进行。考察工作应经过下列程序:

1)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2)在本单位发布考察预告;

3)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查阅工作资料、审核干部人事档案等方法进行;

4)同考察对象面谈,进一步了解其政治立场、思想品质、价值取向、见识见解、适应能力、性格特点、心理素质等方面情况,以及缺点和不足,鉴别印证有关问题,深化对考察对象的研判;

5)考察组向党委组织部汇报考察情况。

实行干部考察责任制。考察组成员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实事求是地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对考察材料负责,履行干部选拔任用风气监督职责。

(四)讨论决定

根据考察情况及岗位所在单位意见,党委组织部研究提出拟任人选意见,报党委会审核同意。

(五)公示任职

党委组织部对拟任人选进行任前公示(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由党委组织部办理任职手续。

研究机构及二级教学单位内设室、所、中心等的非校管科级岗位均无行政级别,认可其任职经历,其负责人的选任,由基层党委、党总支在认真考察、集体研究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属于教学序列的,经教务处审核同意;属于研究机构序列的,经科研处审核同意;属于实验室序列的,经实验室建设管理中心审核同意;属于其他序列的,可直接到党委组织部备案。以上负责人选任结果均应报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第十二条 实行任前谈话制度。对决定拟任用的科级干部,由党委组织部和纪委派人与其分别进行任前谈话和廉政谈话,肯定成绩、指出不足,提出要求和需要注意的事项。

非校管科级干部的任前谈话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实行选拔任用工作纪实制度。纪实工作由党委组织部负责。选拔任用科级干部,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纪实,做到客观准确、完整具体、简便管用,使每个科级干部的选任过程可追溯、可倒查。对动议、报岗、民主推荐、考察、讨论决定、任职等各个环节的主要工作和重要情况,必须如实记录;形成的有关资料,及时归档,妥善保管。

对违反干部工作纪律、搞用人不正之风的情形,各部门要坚决抵制,特别对以下五种情形要记录在案,形成用人上的负面清单:说情打招呼、私自干预下级或原任职单位选人用人的;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指令提拔身边工作人员的;拉票、跑官要官的;人选不符合资格条件,或廉政等方面存在影响任用的问题时,仍坚持提拔任用的;阻挠、制止对选人用人问题调查核实和依规依纪处理的。

第十四条 实行任职回避制度。科级干部任职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不得在同一单位担任双方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者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部门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实行任职试用期制度。新提任科级干部试用期一般为一年。

第四章 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实行交流轮岗制度。鼓励在同一岗位任职满3~5年的科级干部在不同部门、同一部门不同岗位之间交流轮岗,畅通多岗位培养锻炼干部渠道。业务性较强的岗位可适当放宽。

严禁人员无序流动。以教师身份进校者,一般不得转到管理岗,如确有特殊情况需从教师岗位转到管理岗位,应具备相应任职条件,并经组织部、人事处审批;以辅导员身份进校者,从辅导员岗位转到其他岗位需经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审批。

非校管科级干部的交流轮岗,应报党委组织部、教务处、科研处备案。

第十七条 完善培养教育制度。科级干部的日常教育管理,主要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负责。学校党委将加强科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重点加强政治引领和能力培养,通过多种方式,加强多方面的教育培训,着力提高其思想政治素质和管理工作能力。

第十八条 加强人文关怀,开展谈心谈话,培育理性平和的健康心态。及时了解科级干部人员思想、工作、生活等方面情况,听取意见建议,帮助解决实际困难。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与分管科室科级干部间的谈心谈话,原则上每学期至少1次。

第十九条 完善考核评价机制。科级干部考核工作由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组织实施。所在单位党组织要依据民主测评、领导评价和工作实绩等情况,客观公正地做出评价,确定其考核等次,并以适当的方式向本人反馈。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四个等次。考核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条 科级干部因德、能、勤、绩、廉与所任职务要求不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被认定为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

(一)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上级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二)在大是大非问题上立场不坚定、态度不鲜明、无动于衷、置身事外,在错误言行面前不抵制、不斗争,明哲保身、当老好人的;

(三)公开发表与中央精神不符的言论、文章、作品等,造成恶劣影响的;

(四)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合格,或者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合格的;

(五)学术不端或师德师风存在问题受到查处,或有其他违背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伦理道德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存在其他问题需要调整或处理的。

第二十一条 科级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应当免去现职:

(一)达到退休年龄的;

(二)自动脱岗,或未经学校同意在其他单位任职的;

(三)工作有重大失误给学校造成严重损失的;

(四)因私出国(境)、脱产学习等需脱岗一年以上的;

(五)因健康原因,无法正常履职一年以上的;

(六)出国访问、探亲逾期不归的;

(七)参加邪教或宗教极端组织活动的;

(八)严重违反党纪政纪或法律法规的;

(九)其他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五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选拔任用科级干部,必须严格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并遵守下列纪律:

(一)不准违反规定程序动议、报岗、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任免干部,或者由主要领导人员个人决定任免干部;

(二)不准私自泄漏研判、动议、报岗、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干部等有关情况;

(三)不准在干部考察中隐瞒或者歪曲事实真相;

(四)不准在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组织考察中搞拉票等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任人唯亲、排斥异己、封官许愿,拉帮结派、搞团团伙伙,营私舞弊或者打击报复;

(六)不准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或者在干部身份、年龄、工龄、党龄、学历、经历等方面弄虚作假。

第二十三条 校纪委、党委组织部在职权范围内,对科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认真受理有关干部选拔任用的举报、申诉,制止纠正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并对有关责任人或当事人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3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

中层领导人员转岗管理暂行办法

 

根据《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学校中层领导人员队伍建设,鼓励中层领导人员转入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和组织员、巡察专员等管理岗位,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适用于已担任学校中层领导职务的人员。

第二条 转岗原则:个人意愿与组织审批相结合,根据工作需要,转入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或组织员、巡察专员、教学督导员等相应管理岗位。

第三条  申请与管理

1.申请转岗的中层领导人员,应填写《河南城建学院中层领导人员转岗申请表》(见附件),报党委组织部。

2.党委组织部汇总报校党委研究同意后,送交人事处备案。

3.所在单位负责转入人员的管理、服务等工作。转岗人员应积极参加所在单位的相关工作,完成相应工作任务。

4.学术恢复期内,被聘用到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恢复期自动终止。

第四条  工作职责与待遇

1.转岗为组织员、巡察专员、教学督导员或其他管理岗位的中层领导人员,按照党委、行政有关文件规定承担相应工作任务,享受校内管理岗同职级平均绩效待遇,学校认可其任职经历。

2.转入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的,给予其 3-5 年的学术恢复期,用于恢复和提高教育、教学和科研能力。学术恢复期自学校批准的下个月开始计算。学术恢复期内,享受校内管理岗同职级平均绩效待遇,学校承认其原任职经历。

3.转岗人员承担的相应教学工作量或科研工作量,按超工作量核算。

第五条 转任专业技术岗的人员,学术恢复期满后,继续在教学、科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其管理和考核由所在单位按所聘岗位的相关规定执行;符合管理岗位任职条件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重新任用到管理岗位。

转任管理岗的人员,根据工作需要,可转入专业技术岗位, 其岗位待遇由所在单位按所聘岗位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因年度考核不合格工作重大失误违纪违法等原因被免职、辞职、降职的中层领导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七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科级干部转岗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表

河南城建学院中层领导人员转岗申请表

 

 

姓 名

 

 

性别

 

出生年月

 

 

政治面貌

 

 

民族

 

专业技

 

现任职务

 

申请转入岗位

 

 

归属单位意向

 

申请人签名

 

党委组织部

审核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党委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此表可根据内容需要续页填写,打印时请 A4 双面打印。

附件4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

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加强学校中层领导班子和中层领导人员队伍建设,进一步改进和完善领导人员考核评价工作,不断强化对领导人员的管理与监督、激励与约束,全面客观地评价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工作实绩,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坚持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奖勤罚懒、奖优罚劣,调动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激励广大干部担当作为,为学校转型提升和改革发展、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城建大学做出更大贡献。

第三条  考核工作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客观全面、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  考核方式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任期考核。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五条  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治思想建设。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树牢“四个自信”,增强“四个意识”,做到“两个维护”,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的情况;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理想信念,不忘初心、牢记使命的情况;坚持民主集中制,执行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若干准则,发现和解决自身问题,营造风清气正校园政治生态的情况;践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贯彻新时期好干部标准,树立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情况。

(二)领导能力。全面考核适应新时代要求、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完成目标任务的能力,重点了解学习本领、政治领导本领、改革创新本领、科学发展本领、依法执政本领、群众工作本领、狠抓落实本领、驾驭风险本领。

(三)工作实绩。全面考核领导班子政绩观和工作成效,对教学科研单位着重考核能否以教学工作为中心,狠抓教学质量,教学、科研、专业、师资建设的情况,学生德育工作和管理工作情况,基层党委(党总支)政治核心作用发挥情况等。对其他单位和部门着重考核其职能作用发挥情况,为教学中心工作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工作效率和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主要看全面履行职能、服务大局和中心工作的情况和实际成效。领导班子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抓党建、统一战线、意识形态、民族宗教等工作的实绩情况等。

(四)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全面考核领导班子履行管党治党政治责任,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持之以恒正风肃纪,推进反腐败斗争等情况。

(五)作风建设。全面考核坚持以师生为中心,贯彻党的群众路线,深入基层密切联系师生,为师生排忧解难,为师生服务的情况;结合实际落实党中央决策部署,增强师生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的情况;深入改进作风,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反对“四风”特别是形式主义、官僚主义的情况;实事求是,真抓实干,察实情、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的情况。

第六条  领导人员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德。全面考核领导人员政治品质和道德品行。政治品质的考核主要是坚定理想信念、对党忠诚、尊崇党章、遵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等情况。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是坚守忠诚老实、公道正派、实事求是、清正廉洁等价值观,遵守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等情况。

(二)能。全面考核领导人员履职尽责特别是应对重大任务、重点工作、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过程中的政治能力、专业素养和组织领导能力等情况。

(三)勤。全面考核领导人员的精神状态和工作作风,重点了解发扬革命精神、斗争精神、奋斗精神,坚持“三严三实”,勤勉敬业、恪尽职守,认真负责、紧抓快办,锐意进取、敢于担当,艰苦奋斗、甘于奉献等情况。

(四)绩。全面考核领导人员坚持正确政绩观,履职尽责、完成日常工作、承担急难险重任务、处理复杂问题、应对重大任务、重大考验的情况以及抓意识形态、统一战线、民族宗教等工作情况。考核基层党组织书记的工作实绩,首先看抓党建工作的成效,考核领导班子其他党员领导人员的工作实绩应当加大抓党建工作的权重。

(五)廉。全面考核领导人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政治责任,遵守廉洁自律准则,带头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及其实施细则精神,秉公用权,树立良好家风,严格要求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反对“四风”和特权思想、特权现象等情况。第三章  平时考核

第七条  平时考核是对领导班子日常运行情况和领导人员一贯表现所进行的经常性考核,及时肯定鼓励、提醒纠偏。

第八条  平时考核的重点内容:

考核领导班子的日常运行情况,重点了解政治思想建设、执行民主集中制、贯彻党的群众路线、科学决策、抓党建、抓统一战线、抓意识形态、抓民族宗教等工作、完成重点任务和反对“四风”等情况。

考核领导人员的一贯表现,重点了解政治态度、担当精神、工作思路、工作进展,特别是对待是与非、公与私、真与假、实与虚的表现等情况。

第九条  平时考核每年进行两次。第一次考核一般在每年6月下旬进行,第二次考核可结合年度考核工作一并组织开展。

第十条  平时考核形式和基本程序:

(一)业绩公示。各考核对象以条目式梳理重点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

(二)评议测评。考核对象接受所在单位全体职工和学生代表的评议,党委组织部适时开通考核系统,进行全面测评。

(三)形成结果。党委组织部根据测评情况,结合考核对象的平时表现,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绩效管理、工作督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进行综合分析研判,形成考核报告,报校党委进行分类处置。

第四章  年度考核

第十一条  年度考核是以年度为周期对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一般在每年年末或者次年年初组织开展。

第十二条  年度考核方式和基本程序:

(一)总结述职。校党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述职范围和具体述职形式。述职报告要根据考核内容,联系班子和个人实际,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既不夸大成绩,也不回避失误和不足,做到简明扼要,用事实说话。

(二)民主测评。结合平时了解,在认真听取或阅读述职材料的基础上,根据考核内容给出的评价项目,对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进行评议。考核采取学校领导评价、本单位正职(或主持工作的副职)对副职评价、本单位(总支或支部)教职工评价、教学单位与非教学单位间互评、领导人员互评相结合的方法,量化计分。测评总分高低作为评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等次的重要依据。

(三)个别谈话。谈话范围原则上为各基层党委、党总支、机关基层党支部的科级以上(含科级)干部和高级专业技术人员代表,根据情况也可扩大谈话范围。谈话要广泛征求意见,全面了解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职责、工作作风、廉洁自律等情况。

(四)了解核实。根据民主测评和谈话情况,考核组与基层党委、党总支沟通提出领导人员考核等次建议(如有特殊情况,考核组可通过个别谈话、查阅资料等方式,进一步了解情况)。

(五)形成结果。考核组向校党委组织部汇报考核情况,校党委组织部向校党委汇报考核情况,提出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等次建议,校党委研究确定年度考核等次。考核等次按照工作程序进行公示。

第五章  任期考核

第十三条  任期考核是对实行任期制的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在一届任期内总体表现所进行的全方位考核,结合换届考察或者任期届满当年年度考核进行,突出对完成届期目标或者任期目标情况的考核。

第十四条  任期考核基本程序参照年度考核基本程序进行。

第六章  考核等级及标准

第十五条  平时考核结果在年度考核中所占的权重为10%。对班子核心作用发挥不力、巡查问题整改不力、重点工作推进不力,工作质量明显下滑的领导班子成员及相关人员,党委组织诫勉谈话。不予改正的,个人年度考核不得列为优秀等次。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结果以平时考核结果为基础,年度考核优秀等次在平时考核结果好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中层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量化得分,按照单位分类分别进行排序。中层领导人员年度考核量化得分在全校范围内排序,优秀率按照上级批准的比例确定。

第十七条  任期考核以年度考核结果为基础,任期考核优秀等次在年度考核结果优秀的考核对象中产生。

第十八条  中层领导班子考核按优秀、良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设置标准。

(一)优秀。认真开展理论学习,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贯彻执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各项决策、决定和制度;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凝聚力强,顾全大局;工作思路清晰,求真务实,开拓创新,成效显著;思想政治工作成效明显,基层党委、党总支的政治核心和理论监督作用、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发挥充分;主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成绩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工作成效显著;注重加强以干部队伍、教师队伍、党员队伍为重点的队伍建设,管理措施严格有效;密切联系师生,解决实际问题业绩突出;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单位安全稳定;在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城建大学重点工作中成绩突出。

(二)良好。认真开展理论学习,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各项决策、决定和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团结协作,相互支持,具有一定的全局观念;工作思路清晰,各项工作取得一定成绩;注重规章制度建设;重视队伍建设;关心师生员工,解决实际问题;注重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取得一定成绩;认真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自觉接受监督;单位安全稳定;在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城建大学工作中做出较大成绩。

(三)一般。能开展理论学习,能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贯彻执行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各项决策、决定和制度;领导班子能坚持民主集中制;能履行职责,完成工作任务;能够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注重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工作和精神文明工作的开展;关心规章制度建设和队伍建设;能够联系师生员工和解决实际问题;能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单位安全稳定;在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城建大学工作中做出一般成绩。

(四)较差:贯彻学校党政各项决策、制度和决定不坚决、不到位;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不够,缺乏大局意识,工作思路不明确或工作有明显失误;不能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统战工作、民族宗教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滞后;教学、科研、管理等工作效果不明显;领导班子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不够,工作中原则性不强,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弱;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不力,或发生严重违纪现象或安全责任事故,造成严重影响,在建设高水平应用技术型城建大学工作中做出较差成绩。

第十九条  中层领导人员考核的等级按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设置标准。

(一)优秀。思想政治素质高;组织领导能力强;密切联系群众,工作作风好;工作实绩突出;清正廉洁。

(二)称职。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组织领导能力较强;联系群众,工作作风较好;工作实绩比较突出;能做到廉洁自律。

(三)基本称职。思想政治素质一般;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工作作风方面存在某些不足;能完成工作任务,但工作实绩不突出;能基本做到廉洁自律,但某些方面还有不足。

(四)不称职。政治、业务素质较差;不能适应工作要求,德、能、勤、绩、廉有一项达不到岗位要求。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一)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决策部署和学校党委工作部署成效不明显的;

(二)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责令检查的;

(四)工作实绩不突出的;

(五)组织领导能力较弱,年度工作目标任务完成不好的;

(六)履行管党治党责任不力,违反廉洁自律规定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在校党委开展的基层党建述职评议考核工作中,基层党委、党总支书记抓基层党建工作情况综合评价等次未达到好的,其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一)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

(二)不执行民主集中制,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不能正常发挥职能作用,领导干部闹无原则纠纷,影响较差的;

(三)责任心差、能力水平低,不能履行或者不胜任岗位职责要求,依法履职出现重大问题的;

(四)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

(五)不坚守工作岗位,擅离职守的;

(六)其他原因应当确定为较差或者不称职等次的。

第七章  考核结果的反馈与运用

第二十二条  考核结果应正式通知考核对象,考核对象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以在考核等次确定后15日内向党委组织部提出申诉。

第二十三条  对中层领导班子的考核要做出整体评价,并提出加强班子建设的具体建议;对存在的问题应督促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应责令整顿、限期改正,必要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

第二十四条  依据考核结果,有针对性地加强领导班子建设:

(一)中层领导班子考核量化结果,计入绩效考核;

(二)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

(三)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一般等次的,应当责成其向上级党组织写出书面报告,剖析原因、进行整改;

(四)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为较差或者连续两年为一般等次的,应当对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

第二十五条  依据考核结果,激励约束领导人员:

(一)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为优秀的,予以表扬鼓励,并具有优先评先、评优资格;连续两年及以上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的,具有优先晋职资格。

(二)领导人员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或民主测评优称率低于75的,予以诫勉谈话,要求限期整改,且两年内不得晋升职务;连续两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民主测评优称率低于75的,予以降职使用;连续三年考核为基本称职或民主测评优称率低于75的,予以免职。任期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及以下等次的,视具体情况予以降职或免职。

(三)领导人员年度考核量化结果排在后三名的,由党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四)不参加年度考核、参加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者年度考核结果为基本称职以下等次的,该年度不计算为晋升职务职级的任职年限。

(五)领导人员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对其进行调整。

第二十六条  依据考核结果加强干部教育培养,按照“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对领导人员进行调学调训、安排实践锻炼,补齐能力素质短板。对有潜力的优秀年轻干部加强针对性培养。

第二十七条  考核中发现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存在问题的,区分不同情形,予以谈话提醒直至组织处理;发现违纪违法问题线索,移送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  领导人员考核形成的结论性材料,存入干部人事档案。

第八章  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学校成立中层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考核工作领导小组。校党委书记任组长,分管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工作的校领导任副组长,学校党政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党委办公室、党委组织部、党委教师工作部(人事处)、纪检监察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党委组织部。

第三十条  考核的日常工作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建考核工作组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实行考核工作责任制。

考核工作组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全面客观准确地了解和反映情况,公道公平公正地对待和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

实行考核材料签名制,考核工作组人员对考核材料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二条  考核工作必须严格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搞形式、走过场;

(二)不准隐瞒、歪曲事实;

(三)不准弄虚作假;

(四)不准搞非组织活动;

(五)不准泄露谈话内容、测评结果等考核工作秘密;

(六)不准凭个人好恶评价干部、决定或者改变考核结果;

(七)不准借考核之机谋取私利;

(八)不准干扰、妨碍考核工作;

(九)不准打击报复干部和反映问题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  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应当正确对待和接受组织考核,如实汇报工作和思想,客观反映情况。

对不按照要求参加或者不认真配合考核工作,经教育后仍不改正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人员年度考核结果直接确定为不称职等次。

第三十四条  考核工作中,考核工作人员和考核对象必须遵守组织工作纪律。对违反纪律的,视其性质、情节轻重和造成后果,给予批评教育以至党纪政纪处分。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校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本办法的具体实施细则由校考核领导小组集体研究确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中共河南城建学院委员会办公室           2021415日印发

 

关闭窗口

河南城建学院党委组织部  地址: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城区龙翔大道
 邮箱:zzb@hncj.edu.cn  邮编:467036
ICP备案号:豫ICP备1301261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