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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河南城建学院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的通知
2011-12-28 17:29  

河南城建学院

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科学规范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根据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改革、建设、发展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德才兼备、任人唯贤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教职工生服务,结构合理、具有较高领导水平的坚强领导集体的要求。

第四条  加大培养选拔优秀年轻干部的力度,注重发挥不同年龄段干部的作用,激发干部队伍的活力。同时要重视女干部、非中共党员干部、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和选拔工作。

第五条  选拔处级领导干部必须按照“民主推荐、组织考察、院党委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

第六条  学校党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选拔任用管理处级干部的职责,党委组织部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资格

第七条  处级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能够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讲党性,重品行,作表率,经得起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工作中积极肯干,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工作的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适应岗位职责要求。

(五)正确行使职权,依法办事,勤政廉政,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作风民主,有全局观念,善于集中正确的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作。

第八条  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者,应当具备以下资格:

(一)第一学历应为全日制本科毕业;或硕士研究生毕业;或已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已取得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群众公认度高、政绩特别突出的,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为本科。同等条件下,高学历、高职称者优先选用。

(二)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在正科级及相应职级岗位工作三年以上(含三年),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干部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三)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一般应当在副处级岗位工作两年以上(含两年);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业务干部任职年限可适当放宽。

(四)教学、科研等业务管理岗位提任正处级领导职务,必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系部因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受限,可适当放宽。提任副处级领导职务,必须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五)身体健康。

(六)担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龄要求。

第九条  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特别优秀的或因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格提拔的,需经党委会专门研究决定并报上级组织部门同意。

第十条  领导干部换届时,处级领导干部距离按规定改任非领导职务年龄不满一年的不再担任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转专业技术岗位;其他处级干部本人自愿并提出书面申请的,经组织批准也可以改任非领导职务或转专业技术岗位。

第三章  民主推荐

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凡属提拔使用的,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拟提拔考察对象。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领导班子职位的设置全额定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三条  会议推荐的办法

(一)干部换届时,选任正职,在院领导和全院处级领导干部、党代会代表、民主党派代表及有关教师代表中进行;选任副职,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在相应的范围内进行。

(二)个别调整时,根据实际需要由院党委研究确定会议推荐办法。

第十四条  个别谈话推荐的办法:

(一)党政职能部门:所在党总支、直属支部科级以上干部,有关服务对象代表。

(二)教学、科研及其它单位:所在单位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全体中层正职干部、教职员工代表。

规模较小的单位可扩大到全体教职员工。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由院党委组建的考察组主持,基层党组织配合有关工作。具体程序如下:

(一)制定推荐工作方案;

(二)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基本情况,提出有关要求,与会人员填写推荐票;

(三)进行个别谈话推荐;

(四)统计推荐票,汇总个别谈话意见;

(五)向党委会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六条  院党委会在民主推荐的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拟提拔考察对象一般应多于拟任职务人数。确定拟提拔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七条  特别时期特殊需要的处级领导干部人选,可以由组织提名,经民主推荐作为拟提拔考察对象。

第四章  考  察

第十八条  考察工作要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结合近年来年度考核情况,对拟提拔考察对象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全面考察。科学考核评价干部,特别要注重工作实绩和胜任现职能力的考察。

第十九条  考察工作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制定考察方案,成立考察小组;

(二)同分管院领导、拟提拔考察对象所在单位的党政主要领导就考察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拟提拔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民主测评、个别谈话、同拟提拔考察对象面谈、查阅干部档案,同纪检监察部门、计生部门沟通等方法,广泛了解情况;

(五)考察组在对考察情况进行认真研究分析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并向党委会汇报。

第二十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对需要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一条  考察处级领导干部拟任人选,必须形成由考察人员签名的考察材料,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及《干部任免审批表》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要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拟提拔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和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二条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院党委派出的考察组,应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高、民主作风好、坚持原则、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党员干部担任。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五章  酝酿和讨论决定

第二十三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讨论决定前,应当在党委成员中充分酝酿,拟提拔任用行政部门的处级干部要充分听取和征求院长及分管院长的意见。

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由院党委集体讨论,做出任免决定。

第二十五条  院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与会(党委书记、院长必须同时参加),并保证与会委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见。与会委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新提拔干部必须采取无记名票决制,平级调整干部可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等方式。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暂缓表决。对影响做出决定的问题,会后要及时查清。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党委会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党委组织部门逐个介绍处级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

(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

(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六章  任职、任期

第二十七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提拔任职人选,在党委会讨论初步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由党委组织部根据党委决定对拟任人选在全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七天。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任职试用期制度。对新提拔担任处级领导职务的,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现职的,正式任职,任职期限从试用期算起;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按试任前职级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  对决定任用的干部,由党委会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

第三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的任职时间,自院党委会决定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一条  处级领导班子实行届期制,处级领导干部实行任期制,届期和任期均为四年。因年龄、健康或工作需要,可以进行届中调整。

第七章  公开选拔和竞争上岗

第三十二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是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方式之一。公开选拔面向社会进行,竞争上岗在全院范围内进行。报名参加公开选拔、竞争上岗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一般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工作在党委领导下进行,由党委组织部组织实施。其程序如下:

(一)公布职位、职数,任职的基本资格、条件,程序和方法等;

(二)报名与资格审查。依据公布的任职基本资格、条件,由党委组织部对报名者进行资格审查;

(三)对报名者进行笔试或面试,进行民主测评;

(四)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人选方案;

(五)党委会研究决定。党委会进行等额票决或差额票决。

第八章  管  理

第三十四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交流制度。交流的对象主要是下列人员:

(一)因工作需要交流的;

(二)需要通过交流锻炼提高领导能力的;

(三)在同一岗位上达到两个任期或连续任职满 8年的;

(四)从事纪检监察、干部人事、基建、财务、物资设备等工作的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加大交流力度。

(四)其它原因需要交流的。

第三十五条  实行领导干部任职回避制度。领导干部回避的亲属关系为: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同一领导班子内任职,不得担任双方直接隶属同一主管领导人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职务;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第三十六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回避制度。党委会在讨论干部任免、奖惩问题时,凡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配偶、亲属关系的,本人必须回避,并不得以任何方式指使、暗示,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干部考察组成员在考察工作中涉及其亲属的,本人必须回避。

第三十七条  发现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纪委和组织部门要及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十八条  加强处级领导干部的教育和培训。根据上级有关要求和处级领导干部申请参加教育培训的意愿,有计划地选送处级领导干部参加各级各类教育培训。同时,学校适时举办处级领导干部专题研讨班、培训班。

第三十九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再担任现职或改任同级别非领导职务:

(一)正处级干部年满58周岁的;副处级干部男性年满56周岁、女性年满53周岁的;

(二)因出国(境)、脱产学习等脱离工作岗位一年以上的(含一年);

(三)因身体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工作的。

改任非领导职务的干部享受原职级待遇,因健康原因不能正常上班或因其它原因不上班工作的,按有关人事规定办理。

第四十条  处级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免去现职:

(一)达到任职年龄界限或者退休年龄的;

(二)自动脱岗和调离本校工作的;

(三)在年度考核、干部考察中,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或基本称职、不称职票总和超过二分之一的。

因其它原因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在其它单位担任领导职务的;

(五)因工作需要或者其它原因应当免去现职的。

第四十一条  处级领导干部因涉嫌违法犯罪受到处分或处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二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辞职制度。辞职包括自愿辞职、引咎辞职和责令辞职。辞职手续依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一)自愿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个人或者其它原因,自行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自愿辞职必须写出书面申请,并由本人亲笔签名后报党委组织部,院党委组织部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一个月内报院党委研究,并予以答复。未经批准,不得擅离职守;擅自离职的,给予纪律处分。

(二)引咎辞职,是指处级领导干部因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或者对重大事故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不宜再担任现职,由本人主动提出辞去现任领导职务。

(三)责令辞职,是指党委根据干部在任期内的表现,认定其已不再适合担任现职,通过一定组织程序责令其辞去现任领导职务。拒不辞职的,应当免去现职。

第四十三条  实行处级领导干部降职制度。因工作能力较弱或者其它原因,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降职使用。降职使用的干部,其待遇按照新任职务的标准执行。

第四十四条  引咎辞职、责令辞职、降职的干部,在新的岗位工作一年以上,实绩突出,符合提拔任用条件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重新担任或者提拔担任领导职务。

第九章  考核、待遇

第四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处级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届中考察、换届考察等制度,客观考核评价干部。

第四十六条  处级领导干部(含试用期干部)在任职期间享受所任职务的有关待遇。

第四十七条  因年龄原因改任非领导职务者,由本人确认从事专业技术或党政管理岗位。选择专业技术岗位的,按专业技术岗位考核,享受相应专业技术职务校内津贴。选择党政管理岗位的,承担相应的工作任务,按党政管理岗位考核,享受同级别领导职务校内津贴,考核不合格者,免去所任非领导职务。

第十章  纪律和监督

第四十八条  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等相关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纪律。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不断落实广大教职员工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监督权,提高干部选拔任用的公信度。

第四十九条  实行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制度。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五十条  在选拔任用处级领导干部工作中,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有效监督:

(一)纪检、监察部门在职权范围内,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实行检查监督。

(二)党员、干部和群众对选拔任用干部工作中的违纪行为,应向党委及组织、纪检、监察部门及时检举、申诉,受理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核实处理。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自院党委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由院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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